最近電視上最火熱的新聞,就是涉嫌洗錢的前總統阿扁被收押的消息。這回綠營的政治人物也不再像以前那樣,試圖與之切割,開始一個個跳出來給予聲援,他們的主要訴求並非是阿扁無罪,而是抗議馬政府在偵辦扁案時沒有遵守程序正義。
與程序正義相對的名詞,就是實質正義。也許大家比較能把這兩個詞連結在一塊的情形是以下這個樣子:檢警為了不破壞程序正義,而不得不讓(有權有勢的)犯罪者逍遙法外,實質正義就此被犧牲。
如果這樣的說法太抽象,那就來看看實際上的例子好了:1994年美國發生了一起駭人聽聞的雙屍命案,足球明星O. J. 辛普森涉嫌殺害白人前妻妮可布朗與其男友高德曼,遭到逮捕的辛普森耗費鉅資,雇用夢幻律師團,來與試圖將他定罪的檢警對抗,經過長時間的訴訟,辛普森最終獲判無罪(更正確的說法是罪名不成立),美國社會一片譁然,不少人認為實質正義並未伸張。
就辛普森案這個案子來說,其實辛普森的涉嫌極為重大––––他的不在場證明極不穩固,案發現場出現了他的血跡,而且他有毆妻的不良紀錄––––但是最後陪審團判其無罪的原因,就是在於他們無法完全確定辛普森真有殺人,但是他們可以確定警方在調查此案的過程中動了手腳(辯方律師有李昌鈺博士的鑑定報告背書)。
所以,為了維護程序正義,實質正義可以被犧牲?
或許可以這麼想:如果陪審團判其無罪,最糟的情況就是放走一個有罪的人;但如果陪審團判其有罪,那就等於默許警方違反程序正義的作法,這麼一來,整個司法體制將會遭受到更嚴重的破壞,影響的層面將會更深更廣(比方說,無權無勢的民眾遭受警方為求儘速破案因而無所不用其極的刑求逼供栽贓)。
從辛普森殺妻案,我們可以得知:程序正義的重要性一點都不遜於實質正義。反過來檢視馬政府處理扁案的過程當中,程序正義幾乎被破壞殆盡,檢方違反偵查不公開、無罪推定原則,把原本單純的案子搞得極為複雜。目前身為執政者的馬政府沒有道理不去遵守程序正義,除非他們有構陷人入罪的可能。
身為綠營的支持者,我只希望馬政府能夠公平公正地審判阿扁,如果他有罪,就儘速起訴他,然後依檢方所找的證據將他定罪,不要破壞任何程序正義,讓這個代表實質正義的判決能夠獲得更多人的認同。
延伸閱讀
【書介】《辛普森案的啟示-美國的自由及其代價》--看看美國,想想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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