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以下兩則新聞:
資料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513/17/1jfaq.html
涉嫌兇狠姦殺國中少女徐姓及許姓少年,兩人在犯案後一個月因作賊心虛衝撞警方,導致許姓少年中槍後半身不遂,當時許姓少年的家屬還與台北縣議員張瑞山等人出面要求國賠。如今被查出犯下姦殺案,許多網友紛紛打電話至張瑞山辦公室,指責他為強姦犯討國賠,並要求他出面為自己的行為道歉。
台北縣警方12日偵破一起駭人聽聞的姦殺案,當時18歲的徐姓男子與14歲的許姓少年約一名15歲的女網友相見,並預謀性侵、勒贖等犯行,當時他們先用鐵棒將少女打昏,並輪姦得逞,事後將被害人從2樓往防火巷丟,並丟下棉被、廢木板等物遮蓋屍體,本來他們還意圖勒贖被害人家屬,不過因被害人已身亡而作罷。
案件爆發出來後,媒體發現嫌犯之一的許姓少年在08年年底時,因拒絕臨檢並企圖衝撞員警,被警方槍擊導致癱瘓,當時他的家屬還夥同議員張瑞山出面招開記者會,指責警方用槍過當,並要求4500萬的國賠。直到現在大家才知道,當時兩名少年會拒絕臨檢,是因為做賊心虛。
不少網友認為,議員竟協助強姦犯這種爛人要求國賠,實在髮指,紛紛致電張瑞山的辦公室痛罵。還有網友表示,自己致電辦公室後,竟遭掛電話的無理對待,認為張瑞山議員無法接受不同意見,不配為議員。張瑞山辦公室助理在電話中澄清,議員當時只是接受民眾陳情,並協助招開記者會,並不知道對方有姦殺犯行,而且那時他們是針對?員警不當開槍做質疑,覺得這完全是兩碼子的事。
也有網友認為,張瑞山議員當初並不知道自己接受陳情的民眾竟是殺人犯,當時情況是拒絕攔檢、衝撞警員並逃逸,將此姦殺案混為一談,有點無限上綱。不過,辦公室拚命掛網友電話的行為,讓民眾怒氣越來越高,如果張瑞山議員本人再不出面,事情可能會一發不可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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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513/11/1jepr.html
警方抓到姦殺少女的這2名青少年,還發現一段插曲,他們在犯案後,徐姓主嫌偷開父親的車子出遊卻遇上臨檢,警方誤開槍,傷到坐在副駕駛座的許姓嫌犯,造成下半身癱瘓,當時他們的父母找來民代開記者會,痛批警察執法過當,卻不知道自己的小孩早已犯下滔天大罪。
去年12月,中和發生員警臨檢,誤開槍傷人事件後,開車少年在記者會上痛罵警察,但誰都沒想到,他就是姦殺案的主嫌,拿著麥克風,手也不會抖,面對媒體講話也是有條有理,可以看的出徐姓主嫌冷靜的個性,但再怎麼鎮定,還是被警方給查了出來。
警方追查失蹤多時的方姓女學生,其實當初被拐走的一共有2人,一名遭到殺害,另外一名幸運逃走,而逃走的女學生指認出這2名少年就是嫌犯,這樣的結果也讓當時幫忙開記者會的縣議員張瑞山很錯愕,張瑞山猛搔著頭,表情很無奈。
眼見員警槍傷案即將在27日首度開庭審理,但當初自稱是被害者的2名青少年卻成了殺人嫌犯,先一步被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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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兩則新聞,我的感想就是,這兩件事怎麼會混為一談?
真是莫名其妙!那些網友是頭腦有問題嗎?那兩個青少年犯罪是一回事,但是警方執法過當是另一回事,怎麼能混為一談?
別說那個議員無法預知陳情的青少年先前犯下姦殺這樣的滔天大罪,那些被控執法過當的員警又怎麼可能知道那兩個青少年有姦殺的犯案經過,難不成警方有預知能力?還是那兩個青少年的臉上寫著「我是姦殺犯」?
既然一切都是未知的,那麼後來才發現的犯罪事實,並不能合理化警方執法過當的缺失(當然,用槍時機是需要調查的,有可能那名員警的用槍時機完全符合程序,並無不妥)。
今天那名執法過當的警察武運昌隆,剛剛好開槍打傷了一個罪行未東窗事發的壞人,但是倘若警方依舊不謹慎考量用槍時機,那麼下次被開槍打傷的人說不定就是一般無辜的老百姓。
美國的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曾經說過一句名言:『讓一些罪犯逃脫刑責比起讓政府扮演卑劣角色較不那麼罪惡。』因此新聞媒體不應該讓那兩名青少年犯下姦殺罪行的新聞,模糊了警方執法過當的缺失,
所以,結論就如同這篇文章的標題:這是兩碼子事,請別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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